南京一女子冒充公司总经理诈骗,被骗2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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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女子冒充公司总经理诈骗,被骗247万元

于是,公司将小耿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公司损失247万元。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出纳小耿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

原告公司诉讼代理人

被告作为公司老财务人员,在公司资金安全方面应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警惕性和注意义务,在当前诈骗案件高发时期,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防诈骗工作,进行了大力宣传,被告更应该审慎地提高警惕性,但是被告并没有尽到一般人,特别是财务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小耿则认为,被骗主要由犯罪分子所致,不该归咎于她。

被告小耿的诉讼代理人

答辩人小耿根据总经理助理赵某的指示,加入了骗子组建的QQ群,这时赵某已经在群里,骗子在群里骗取原告款项的全过程,赵某都能看到,但是未提出提出任何异议。骗子伪装的“总经理”在群里面,总经理助理全程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小耿基于对公司管理层的信赖,按照指示付款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支配履行职务,其履职收益归单位享有,履职风险也应由单位承担,只有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担。

本案中,小耿作为入职多年的财务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财务制度,未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不得转账,但她仅凭QQ群中的口头指示,就进行巨额转账,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数额应与其过错程度及收入水平相适应,公司不能把全部损失转嫁给小耿。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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