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律师信箱)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10月14日 第 06 版)
张律师: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资高科技企业,去年我公司从行业内另一家外资企业A引进了一位技术顾问,这位顾问很快为我公司提供了一项技术改进方案,有效提高我公司的产品竞争力。
最近,我公司收到了该技术顾问曾任职A企业的来函,声称我公司的技术改进方案经其确认,系基于其技术方案修改、优化而来,而A企业的技术方案属于其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只限于包括顾问在内的几位技术人员有权获取知晓,且企业与包括顾问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有保密条款,故我公司及顾问侵犯了A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主张相关侵权赔偿事宜。
我想咨询:我公司及顾问对A企业存在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如成立,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某外资高科技企业负责人 雷女士
雷女士:
您好!如您公司及顾问无法证明A企业所主张的技术方案与您公司顾问提供的技术改进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则A企业的说法可能成立。若成立,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A企业的技术方案属于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您公司顾问提供的技术改进方案提高了您公司产品竞争力,若该方案的确是由A企业的原方案修改、优化而来的话,则A企业的方案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此外,据您描述,A企业只有几位技术人员具备权限获取知晓该技术方案,且A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均有保密条款,则技术方案属于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