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律中的“讲读律令”及其实施

(2/4)

举报

举报原因:
东方资讯  >    历史 频道  >  正文

明清律中的“讲读律令”及其实施

清代全盘沿袭了《大明律》,其中关于“讲读律令”的要求,不仅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而且更加具体。清代前期著名律学家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中,对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作了明确的阐述,认为“律令既定,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若不熟读讲明,何以剖决事务?故立考校之法”。并特别指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重在讲解通晓”,如果仅仅是熟读,“犹无益也”。为此,朝廷多次颁发法令,对官员学习了解并熟悉运用律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这样做的原因,同当时的两个现象——幕友和讼师的盛行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关于幕友,《“绍兴师爷”与清代律学的传播》(详见《法治日报》2023年4月26日第10版)一文中曾谈道,清代科举选官制度,决定了地方衙门长官对法律知之甚少,因此在处理衙门事务方面不得不借助于在这方面有专门知识和才干的幕友的帮助。而为了防止衙门官员被幕友所操控,就必须熟读律令。

清代著名总督田文镜编撰的《州县事宜》中,专门有一篇“讲读律条”,认为官员“不谙晓律意,则事由之轻重,案情之出入,不能识其端委,而奸胥猾吏,得以高下其手,曲直莫分,颠倒任意”;如果全部由幕友去处理,则“即谓尸位而素餐也,又何以堪”;因此,“初任牧令,其于办事之暇,即应将《大清律例》逐篇熟读,逐段细讲,务必晓畅精意,而于轻重疏密之间,以会其仁至义重之理,然后胸有定见,遇事可决,而民无冤狱”。清人穆翰在《明刑管见录》中,也专门有一篇“讲求律例”,认为“凡办理案件,幕友是其所长,然自己亦须讲论办法,于公余之暇,用心讨论”,不仅基本的法律文书知识要“明白用法”,而且“律例虽不能全记于心,亦必记其大概”,这样遇有案件而幕友不在时,“则临时不致束手矣”。

热门推荐

联系我们|eastday.com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