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律中的“讲读律令”及其实施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殷啸虎
明朝的《大明律》在沿袭《唐律》的基础上,多有创新,其中较有特色的就是“讲读律令”的规定,即要求官员对基本的法律应知应会。
孟子有一句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有赖于实施法律的官员懂法用法。秦王朝奉行以法治国,强调“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因此,了解和熟悉法律也就成为官吏的一个基本要求。汉承秦制,这一要求也得以延续下来,并被后世所遵循。为了提高官吏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曹魏明帝时,尚书卫觊认为“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因此建议设置“律博士”一职,“转相教授”,这一建议被采纳,“律博士”也成为朝廷专门负责法律培训的机构和官员。隋唐时期以科举取士,官员任职对法律知识也有基本的要求。
明太祖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将官员熟悉和了解法律知识由一项履职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在《吏律》中,专门增加了“讲读律令”一条,明确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并由监察官员年终进行考核,凡不能讲解、不晓律意的官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关于这一规定,清末沈家本认为“明虽设有此律,亦具文耳”,但事实上,因《大明律》正式颁布后基本未作过修改,因此,后世对这一规定曾以“例”的形式进行过补充,虽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明代律学家雷梦麟在《读律琐言》中也认为相关内容“近亦未有用之者”),但其积极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明薛瑄在《从政录》中就说:“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视而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合乎时宜。”此外,后世的不少研究者都认为,明朝以解读律令内涵为基本内容的律学的繁荣,与这一规定有着密切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