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律中的“讲读律令”及其实施
其次,“好讼”与“健讼”之风的盛行,催生了讼师这个群体,客观上也对官员熟悉律令起到了推动作用。清人石成金的《嘉官捷径》就要求州县官“清律分晰注解,以及则例之旧设新颁,须刷置案头,间即翻阅讲究”。刘衡在《蜀僚问答》中,谈到防范、禁制讼师的关键时说:“熟读《大清律例》而已。”著名循吏汪辉祖在《学治说赘》中总结从政经验,专门有一篇“律例不可不读”,谈到了学习法律对于防范讼师的意义,认为“官之读律,与幕不同”,官员熟读律令,“可以因事傅例,讼端百变,不难立时折断,使讼师慑服,诳状自少”。
清朝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将“讲读律令”作为一种官员审理案件的职责。在《刑案汇览续编》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钦差大臣审理理藩院官吏受贿案时,将案情及审理结果报送刑部拟定罪名,其理由之一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仅能推究案情,不能谙晓律例”。对此,刑部官员并不认同,认为凡是派钦差大臣审讯的案件,“悉由各该大臣自行查照律例援引定拟”,不能移送刑部代为拟定罪名及援引律例,况且《大清律例》“讲读律令”条明文规定了官员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的职责,如果由刑部代为拟定罪名、适用法律,无疑是在推卸责任。为此建议:“嗣后钦派案件仍由原派大臣查照律例定拟。”
因此,“讲读律令”的规定,对官员学习和运用法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官员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而清代律学的繁荣,各种律学著作如汗牛充栋,应该说同这一规定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