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小区里的“肇事逃逸”
“三年多了,笼罩着我们家的阴霾终于消散了!”近日,于女士来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三年前,于女士第一次走进文登区检察院时,是来“告状”的:“我当时根本不知道蹭了别人的车,后来接到对方的电话,我马上就赶回去了,当场就赔了对方钱,咋就成交通肇事逃逸了呢?”
于女士到底经历了什么?这一切要从2020年3月发生的一起事故说起。
“肇事逃逸”被罚
不服处罚决定起诉未获支持
2020年3月27日,于女士在小区停车场停车入位时,轻微剐蹭了李某的车,后驾车离开现场。时隔两日,李某发现车被剐蹭后立即报警。一周后,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下称“交警大队”)依据小区监控录像,向于女士下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罚款2000元。
“我都不知道发生了剐蹭,何谈逃逸呢?”于女士不服处罚决定,向文登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交警大队重新作出决定。文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于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第99条之规定,交警大队有权对于女士作出行政处罚,故判决驳回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警大队有权对本案事故进行查处,于女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驳回其上诉。于女士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再次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