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小区里的“肇事逃逸”
申请检察监督
两级院多方论证明确交警职权
2021年12月,于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抽调市、区两级检察院的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作为承办人之一,文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永光审查案件后提出,“道路”一词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的界定不同,如同样是在路上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如果事故发生在公路上,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上,行为人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事故发生地如果是在封闭小区内,该事故就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交警大队对于女士的处罚就存在问题。
为查清事故地点的实际情况,办案组到案涉小区进行现场查看。经调查,案涉小区系封闭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显然,封闭小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不能认定为道路。
“于女士造成的是道路外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能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作为对于女士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这个问题,办案组内部出现了分歧。多数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出的“参照办理”意味着交警大队享有该法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并且通过检索类案,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交警大队对此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且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例子。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交管部门也不例外。”面对分歧,张永光坚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管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对于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其仅有权在接到当事人报警后“参照办理”。既然法律没有明确“参照办理”是否包括行政处罚,那么,出于对公权力的谨慎,应当否认行政机关对此享有行政处罚权。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张永光查阅了大量书籍及论文,其中,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相关释义书籍中解释称,对于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认定行为人违法,也不能进行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