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问答
六城区辖区内新建项目,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保租办。市保租办牵头组织市审批和规资等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形成认定报告。如联合审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保租办收集各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通过购买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在建项目申请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经联审同意后,现有建设手续可不再变更。改建项目由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保租办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四步项目认定,市保租办要及时汇总项目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请经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补助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由市保租办直接核发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第五步手续办理及优惠政策,项目实施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绿色通道”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及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范围等。
问:保租房项目如何运营管理?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应遵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房源、合同等均需纳入太原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监管。项目投入运营后首次出租的,室内空气质量经专业检测后应符合标准。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保租办提交开业报告。非改建类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改建类项目,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