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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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问答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整体运营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议退出相关工作,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恢复土地或房屋原有用途的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且存在租赁期未满的,产权人应当与运营方和租住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申请。经同意退出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奖补资金,并及时向规划资源、税务及供水、供电等部门报备,房屋及供水、供电等纳入原用途管理,同时取消租赁备案。

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项目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涉及征地拆迁的,产权人和整体运营承租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求,主动配合征拆,按原产权登记用途补偿。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或将项目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部门应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贺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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