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闪离”受限!中基协发布新规,给投资者“定心丸”
基金经理“闪离”的情况在近年频频发生,独留投资者无所适从。针对基金经理在募集期、封闭期以及产品成立不久后便离职的情况,基民已颇为不满,并呼吁给基金经理离任设限。而中基协在近期发布的新规,可谓是给了投资者一颗“定心丸”。近日,中基协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的注册登记规则进行修订,加强了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时间阶段是基金产品运作的关键时期,需要基金经理的全程参与和把控。若基金经理离职,或会影响到基金的募集效果和后续管理,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14项情形无法注册基金经理
为了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11月24日,中基协对《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共七章49条,从四方面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其中,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
具体来看,在基金经理注册方面,《规则》明确表示,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14项情形的,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