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5月1日起施行: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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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5月1日起施行: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区域内改造资金安排。专项借款、专项贷款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具体资金来源包括:(一)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二)政府专项债券等政府财政资金;(三)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等社会资金;(四)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对于城中村改造产生的纠纷,《条例》明确,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通过授权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处理的方式,打通链接行政诉讼的制度路径,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纠纷纳入依法有序解决的法治轨道。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针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条例》规定,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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