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5月1日起施行: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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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5月1日起施行: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

广州市城中村 IC 资料图

3月3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3月29日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9条,对城中村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也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要求,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六大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条例》明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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