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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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说法二:

优先购买权必须得到法院确认

王传伟: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未经法院确认,不得行使。

承租人如果想主张优先购买权,需要根据拍卖公告记载的要求,向法院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核,法院审核确认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报名并交纳拍卖保证金参与竞拍。

在竞价过程中,承租人和普通竞买人共同出价,如果最高价是由承租人和普通竞买人共同出具的,这个时候相关的房屋就是由承租人竞得;

如果最高价是由普通竞买人报出的,而并不是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房屋就会由普通竞买人竞得。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商事执行团队负责人吴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涉拍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往往并不是承租人本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通知承租人呢?在司法拍卖中,法院是行使公权力的执行启动和实施方,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方。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一定能完全掌握拍卖房产中设定租赁的具体情况。

而且,被执行人往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因此要求法院找到并未实际居住在拍卖房产里的承租人进行通知,会严重影响执行效率。而且法院在现场张贴拍卖公告,同时也委托拍卖机构在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这就已经有公示的作用了,即已经向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在现实中也有这样的生效判例,承租人仅仅以没有接到法院的司法拍卖通知,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拍卖无效或要求撤销拍卖的,最终法院也都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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