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我国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同时存在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房屋租赁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等,此时该如何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呢?
说法一:
次承租人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二级法官助理李卓宏:我国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个租赁房屋上既存在承租人,又存在次承租人的情况,对于他们是否都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存在不同观点。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团队负责人王传伟: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判例支持。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也就是只有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我们都知道,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专属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具有相对性,租赁合同的当事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并不包括次承租人,因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