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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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政策解读)

《通则》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需取得相应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食品安全无小事,我们经过深入的调研,对能简化审查的情形进行简化,同时,还需要强化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在便民利企的同时,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有关负责人说。

《通则》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近年来,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2015年开始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现状。

“为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及时修订《通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相关负责人说。

《通则》新增新兴业态许可审查要求。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讲,《通则》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其经营模式,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食品仓库、运输工具和保温、冷藏条件等设备设施,具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选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具有与连锁管理运营模式相适应的中央厨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门店巡查、内控等制度等许可审查要求。

《通则》明确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设备维护保养、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提供食品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清单,展示便于消费者查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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