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的几种情形
对于继承人来说,也需要充分了解非公证继承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在进行非公证继承时,继承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同时,也应当尊重其他继承人的权益,避免因继承问题引发家庭纠纷和矛盾。
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较为复杂、开具证明较多,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并填写补正通知书,初审后根据实际情况限时补正材料。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同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继承、受遗赠房产等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强制公证,无疑是对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的高难度挑战。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具有涉及利害关系人多、调取所需材料难、办理花费时间长等特性,这就需要登记机构在办理该类业务时进行足够细致和专业的审查工作,既方便群众又依法登记、规避风险。
总之,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是一种合法且具有实际意义的继承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继承程序,保护了继承人的权益,但也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继承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继承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继承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吕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