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一年左右,证监会“打包”修订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五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本次修订中,证监会对股东会运作机制等内容,进行两方面优化调整。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一方面,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另一方面,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
二是完善类别股的相关规定。首先,新增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次,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根据新《公司法》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也更名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