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一年左右,证监会“打包”修订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过渡期方面,证监会分别明确了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过渡期安排。
其中,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方面,一是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企业上市前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接监事会职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调整前后的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企业应当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等部分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二是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公司法》《实施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是,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执行发行上市规则中有关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方面,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