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少年杀人案重判的意义:直面犯罪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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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少年杀人案重判的意义:直面犯罪的土壤

我国少年司法一直坚持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基于未成年人的大脑额叶发育不充分、容易冲动等生理或心理特征;同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他们的宽缓处遇也有利于回归社会。

但近些年,低龄犯罪案件频发,尤其是未成年人相害案件,使得公众对这种理念产生了怀疑。

在未成年人相害的案件中,如邯郸案,凶手选择了更为弱势的同龄、低龄作为侵害对象,由此也使二者的权利保障产生冲突:杀人的是孩子,该保护;被害的,就不是孩子吗?谁来保护他们?

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仍然交给父母和学校吗?犯罪本身就是家庭教育失败的产物,交给父母严加管教有用吗?或者,把他们送进专门学校能解决问题吗?被害人的伤痛和社会安全感的破坏,能够得到弥补和重建吗?

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治理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是按照轻重分级的:情节最重的,按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所言“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以及“14-16岁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情节低于刑事责任追诉条件的,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这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三级干预。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性质较轻的,交给父母管教,或者联合教育、妇联等部门进行训诫、公益服务等矫治措施;性质特别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中间的,也就是性质不轻但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但家庭管教无效的,就该进入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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