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少年杀人案重判的意义:直面犯罪的土壤
所以,邯郸案里的两名主犯属于性质恶劣,交给刑法制裁;另一名主观恶性较小,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不能交由父母管教,而必须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上述分级治理模式里,将教育责任交付于已经被证明失败的父母身上,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很怀疑。
因为部分家长原先便缺少陪伴、教育的亲子时间,或缺乏实际管教涉罪未成年人的能力,不能指望孩子出了问题,他们就能变成合格的父母。
其次,在这一设计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力度已经有所加重,邯郸案已经顶格处罚了,但这是否能够提高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从而减少犯罪呢?这要取决于潜在犯罪人是否具备理性认知能力。问题来了,未成年人一定能吸取教训、约束自己吗?恐怕很难。所以,与其说这是为了威慑,不如说是为了增强公众的安全感。
从这个角度来说,刑事责任不能再加重了,也不能指望关进未管所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那还有什么办法呢?最能发挥效用的,也许是专门学校。
但实践中,本该送入专门学校的孩子,却因该地专门学校数量太少而“无校可去”。即便有专门学校,也可能没有单独的专门场所容纳那些严重罪错的孩子。假如混在一处“交叉感染”,也会事与愿违。
因此,多办一所专门学校,多建一个专门场所,用专门教育挽回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滑落者,或许才是国家矫治未成年犯罪的正确路径。
我国近年面临着人口负增长态势,国家鼓励生育。但不能只是生了就不管了,我们更应该给孩子们创造一个有保障的未来。一帆风顺地做未来的主人翁最好不过,但如果搞砸了,犯了错,闯了祸,也还有机会改过。这就是专门教育给他们的机会,而法律也不必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