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院联合多部门共赴春日里的“法治护水”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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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联合多部门共赴春日里的“法治护水”之约

此次“童心护水 法治同行”水法宣传活动,是临沂中院在水资源保护法治宣传工作中的一次创新实践。通过与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临沂杏园小学的紧密合作,将水情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借助学生们易于接受的方式,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标。

下一步,临沂中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守护生态的理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凝聚全社会保护水资源的强大合力,以法治力量守护好临沂的每一条河流、每一滴水,为建设美丽临沂、推动绿色发展贡献司法智慧与力量。

【你我身边的普法案例】:

出卖自家水井的井水行为违法——被执行人陈某出卖井水被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陈某未经许可,于2019年开始擅自在自己家中取水供给某建材开发公司使用。2023年5月,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罚款30,000元,且责令其7日内拆除供水设备,并向陈某依法送达。2024年1月,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平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陈某对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及限期拆除水利设施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向陈某依法送达。

[典型意义]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开采。本案中,陈某未经批准便擅自打井抽取地下水用于企业生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经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陈某自愿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和设备拆除义务,恢复了被破坏的水源生态。该案顺利审结,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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