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被监管谈话 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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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被监管谈话 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等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可以合理信赖,对相关内容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开展现场核查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现场核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反映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八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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