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被监管谈话 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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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被监管谈话 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等

(一)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项目;

(二)曾被公司立项、内核审议否决的项目;

(三)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项目;

(四)终止审查的项目;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项目组就(一)、(二)、(三)、(四)规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再次申请立项、内核时,应当向立项、内核机构提交专项报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瑾、葛其明:

经查,我会发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立项程序不规范,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朱文瑾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葛其明作为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华林证券合规负责人、朱文瑾、葛其明于2025年4月2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华林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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