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最新定调: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可转债融资,融资项目必要性和合理性需充分论证
要点三: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应当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负面舆情,存在涉及核心产品或技术的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尚未有明确结论,可能影响其发行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审慎发表意见。
要点四: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再融资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优先支持业绩稳定向好、资产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下滑情形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经营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对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提示。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大幅下滑情形的,中介机构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要点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秉承回报投资者的理念切实用好募集资金。《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前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核中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