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货币补贴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人员筹集社会存量住房, 经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确认的房源, 给予申请人发放社会存量住房筹集补贴( 以下简称筹集补贴) 。申请人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申请筹集补贴。两人及以上合租单套住房的, 承租人应当确定一人作为筹集补贴申请人, 不得重复申请
此次《办法》 结合管理实际需求, 进一步细化了补租家庭( 人员) 信息变更情形及法律后果。
申请筹集补贴的,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二)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用工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并按照规定在福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 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 三) 申请人及其配偶、 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四) 申请人及其配偶、 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 在本市已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并签订租赁合同;( 六) 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筹集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 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 补贴单价, 其中单身居民补贴面积为35平方米, 家庭补贴面积为65平方米。补贴单价为40元/平方米/月;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保障水平, 对补贴单价适时进行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据此标准计算,单身居民三年可获得最高补贴50400元,家庭三年可获得最高补贴93600元。
领取筹集补贴期间, 家庭人口数量变化且仍符合领取条件的,补贴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一) 家庭人口增加的, 补贴对象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
调整补贴金额。 自申请次月起, 补贴金额相应调增。( 二) 家庭人口减少的, 自家庭人口减少情形发生次月起,补贴金额相应调减。 多领取的补贴, 应当及时退回区住房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