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台接活的销售员,受伤后陷入“找东家”难题
2023年7月12日,李某自食品公司专柜下早班后,17时至20时接单完成超市在“某活”APP上发布的理货任务,20时30分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李某要求超市支付其工伤待遇,超市称,李某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平台抢单,完成超市外包业务,双方系劳务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不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超市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是,准确认定李某与食品公司、平台、超市的法律关系。”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君表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刘彦君表示,本案中,超市通过“共享小时工”微信群安排李某在内的员工休假或接单,员工如不能接单,需要向超市经理请假,李某的平台接单行为并非完全自主决定,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从组织从属性看,李某接单后,需要到超市指定地点考勤签到,超市监督、检查、评价李某的任务完成情况,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从经济从属性来看,李某的接单对象仅为所在超市,完成订单时间段与专柜下班时间段相衔接,李某接单获得服务费金额由超市与平台约定,该服务费已构成李某稳定收入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经济从属性。
“超市对李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刘彦君表示,“但是,鉴于李某已与食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每日在超市申请的零工任务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等事实,综合认定李某系超市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