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台接活的销售员,受伤后陷入“找东家”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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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接活的销售员,受伤后陷入“找东家”难题

认定劳动关系成为维权难点

实践中,劳动者通过平台接活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一旦发生事故,认定劳动关系常常成为维权难点。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中,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报酬。

后来杨某与运输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杨某与该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杨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刘彦君介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本案中,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须选择该公司绑定,运输公司存在对杨某进行扣罚等劳动管理行为,且运输公司向杨某按月结算工资,所以双方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彦君说。

在另一涉及平台、快递公司的案件中,某信息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胡某在快递公司外包给甲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未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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