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订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明确扣分标准,优化加分标准
《规定》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指标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并在附则中明确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定义,对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情况进行评价,突出对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以及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
二是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
《规定》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市场竞争力指标调整为三大类9 项指标,全面评价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整体盈利水平和资本实力。
《规定》第三章加分指标及评价方法的第十六条中,除净利润指标保持不变外,将原业务收入指标按具体业务类型拆分为经纪业务净收入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指标,并增加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指标。
此外,《规定》还将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评价指标由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调整为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将年末剩余净资本指标调整为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作为市场竞争力评价的一部分。
完善扣分标准
《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反映期货公司合规和风险状况。明确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监管措施进行评价,并对不同监管措施设置不同的扣分分值,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将期货公司股权管理、法人治理、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纳入评价。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除特定情形外,原则上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
《规定》明确与期货公司日常风控相关,具有客观、明确标准的特定情形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主要包括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均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