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订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明确扣分标准,优化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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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明确扣分标准,优化加分标准

《规定》第二章扣分指标及评价方法第八条中,按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同,扣分分值分别从 0.5 分至 10 分不等。另外,对于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外被采取监管措施,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采取措施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纳入本评价期评价,以及时反映公司最新风控合规状况。

二是调整部分扣分安排。

《规定》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调整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若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因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被扣分的,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不予加分;对于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及同一违规事项的,不再重复扣分,而是择其重者扣分。

删除、调整部分标准

《规定》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以避免与经纪业务评价重复;删除“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鼓励期货公司加大投入,规模化经营;删除“期货公司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下的,不得评为A类”等限制性条件,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增加。

《规定》还对专项评价、特殊情形激励评价进行了调整。

专项评价方面,《规定》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专项评价,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的一部分。

特殊情形激励评价方面,《规定》在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期货公司最近3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无任何扣分、期货公司与其他期货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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