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发布典型案例:常见公司类纠纷案件警示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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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发布典型案例:常见公司类纠纷案件警示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许某某、许某甲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的4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甲公司经股东会决定注销,并成立由许某某等人组成的清算组。清算报告记载甲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后核准注销登记。现银行以许某某作为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为由,主张其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甲公司的相关保证债务业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应受法律保护。甲公司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时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某银行,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导致某银行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许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甲公司未清偿保证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向工商行政部门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视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银行要求许某某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人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法人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清算义务人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仍实施违法清算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清算义务人主张违法清算产生的赔偿责任。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一定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进行清算,否则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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