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发布典型案例:常见公司类纠纷案件警示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5/8)

举报

举报原因:
东方资讯  >    财经 频道  >  正文

菏泽中院发布典型案例:常见公司类纠纷案件警示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五

公司监事有权请求涤除其监事职务登记——王某与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3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担任公司监事,期满后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同日,该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该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王某担任监事。王某担任监事期间,李某去世。任期届满后,王某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监事身份涤除,但因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无法办理。多次办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涤除其监事身份。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法自愿原则,监事有权辞去该职务。本案中,在王某监事职务任期届满后,甲公司应当依约办理王某的监事变更登记。但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李某去世,其要求变更监事登记的申请无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正常程序解决。王某除提起诉讼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对王某要求甲公司涤除其监事登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程序,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已经无法解决或者不可能解决的情况下,监事可以选择司法救济。建议个人要充分了解监事并非虚职,需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任职前应了解公司情况,不能因情面或小利轻易担任“挂名”监事。对公司而言,需完善公司章程,细化关于股东过世、股权继承以及监事变更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条款,避免因内部管理导致无法完成监事变更登记。

热门推荐

联系我们|eastday.com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