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第三类是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刘兆燕答记者提问:请问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市生态环境局是如何围绕生态环境监督职责开展工作的?
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要在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统一监管”的重要指示,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美丽临沂建设生态根基。
一是明确生态环境监督事项。市生态环境局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履行生态保护修复外部监督责任,主要包括七个事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性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紧紧围绕“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这个目标,着力解决突出生态问题。2023年以来,临沂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林业局建立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重点打击在自然保护地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和景观破坏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