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继续履约 合同陷入僵局 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赵良善强调,不过,即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免除。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指出,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契约”,一旦签订便需严格遵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单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权是民法典有关合同的重要制度,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一般原则上属于守约方,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单方解除无效。
若出现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违约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包括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韩朝泽律师强调,经济行为的稳定性、连续性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即使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依然存在,都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补救,而非贸然解除合同。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不要仅凭对方违约就主张解除合同,而是尽量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纷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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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宁姝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