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家被羁押逾一年后取保候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不起诉决定书内容,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3月29日,西安海科重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重工公司)与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泰公司)签订了高新区NEWORLD项目机械车库设备安装合同,约定江苏中泰公司向海科重工公司提供汽车搬运器20台,价格共计1500万元,该合同附件二约定该汽车搬运器的品牌为ELECON,产地为瑞士。
何于江向海科重工公司承诺汽车搬运器为进口产品。后江苏中泰公司陆续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八研究所(以下简称三十八所)、合肥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签订合同,以每台40万元的价格购买23台汽车搬运器,其中20台汽车搬运器用于西安高新区NEWORLD项目。
2019年4月、6月,江苏中泰公司安排西安高新区NEWORLD项目员工赴上海宝山一仓库对20台汽车搬运器进行查验并粘贴封条,江苏中泰公司员工现场出示了报关单及产品资料。汽车搬运器运抵西安后由江苏中泰公司工作人员全程负责安装调试。
2021年9月17日,涉案汽车搬运器在NEWORLD项目现场安装调试时发生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现场勘查,西安高新区NEWORLD项目机械车库现场安装的20台汽车搬运器均为同一产品序列号,序列号为S/074-CH-329/12,与瑞士SOTEFIN公司于2016年通过艾利肯亚洲股份公司出售给江苏中泰公司的一台汽车搬运器的序列号一致。经查,涉案20台搬运器系假冒瑞士SOTEFIN公司的商品。
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于江不起诉。
10月27日下午,何于江告诉大皖新闻记者,他从2022年6月20日被抓,同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到202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失去自由一年多时间。
何于江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