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高速公路未批先建,致一企业被迫关停损失上亿元,申请赔偿9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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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高速公路未批先建,致一企业被迫关停损失上亿元,申请赔偿9年未果

记者翻阅相关判决书发现,亦有不少判决支持上述观点。在丽水市某建材零售店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再审2019最高法行申7667号)中,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承租人而言,一般无权对涉案项目行政征收行为本身施加不必要的影响,其相关民事权益宜通过向民事出租人提出主张而实现。当然,由于后续补偿决定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如果包含了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行政补偿,则对于行政补偿行为可以考虑给予营业性租赁人相应的诉权。

在盐城市某家具公司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2018最高法行申5835号)中,法院认为,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经营性房屋被征收等情形,因征收可能对承租人造成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收及补偿行为之间存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在提前搬迁奖励费上,也存在法院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支持承租人请求该费用的情况。以北京市某法院做出的(2020)京民申4206号案判决为例,法院认为:“关于经营性用房搬家补助费,虽然杨某明、杨某君作为拆迁主体分别与住总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但孙某威在涉案房屋内实际经营,是本次拆迁腾退搬迁的实际损失人,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该项费用应当按照70%和30%的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并无不当。”(新黄河调查组出品)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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