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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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再生钢铁原料是指在生产、生活、工程中淘汰或损坏的可回收利用的废旧钢铁,在经过再生钢铁原料企业的加工处理后,可以作为铁素资源供钢铁冶炼企业入炉使用的炉料。粗钢是指完成了冶炼全过程(例如铁水预处理、熔炼、二次冶金即炉外精炼、浇注或连铸等)、未经塑性加工的钢。

本案中,再生钢铁原料和粗钢的相关地域市场均界定为中国境内。

三、竞争分析

(一)再生钢铁原料市场(横向重叠,纵向上游)。

2022年,在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市场,收购方、存续股东(含被收购方)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15—20%,市场份额相对较低。交易后,HHI低于1000,属于低度集中市场,△HHI远低于100。

(二)粗钢市场(横向重叠,纵向下游)。

2022年,在中国境内粗钢市场,收购方、存续股东(含被收购方)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15—20%,市场份额相对较低。交易后,HHI低于1000,属于低度集中市场,△HHI介于100—200。

从两组横向关系看,集中不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交易均未显著改变相关市场结构。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粗钢市场竞争者数量众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增量较小,集中前后HHI均低于1000,市场集中度没有显著改变。二是其他竞争者能够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竞争约束。我国再生钢铁原料、粗钢产能充足,其他竞争者可通过利用闲置产能的方式对集中后实体施加竞争约束。

(三)纵向关系分析。

从纵向关系看,集中后实体在上游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市场和下游中国境内粗钢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15—20%,不具有市场控制力,推定其不具备实施原材料封锁或客户封锁的能力。

综上,本项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集中后实体市场份额较低的横向和纵向集中,按照审查实践中关于市场份额的推定和市场集中度的推定,结合行业特征,一般认为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用进一步考虑市场进入、买方力量等抵消性因素。本案从横向关系看,在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粗钢市场,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均在15%至20%,集中后HHI指数均低于1000,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个案的市场竞争状况,对集中是否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行分析,认为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从纵向关系看,本案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低于25%,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影响竞争评估的特殊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责任编辑:李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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