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瓶假茅台引发的信任崩盘 业务员调包正品白酒再售假 法院判决公司“退一赔三”
律师
调包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公司为何要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业务员贾某虽已离职,但岳先生在公司业务群下单、款项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出货单载明其为销售人员,且公司实际履行送货与收款义务,足以让岳先生有合理理由相信贾某仍代表酒业公司。酒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岳先生明知贾某已离职或存在恶意,主观上属善意且无过失,故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成立,法律后果应由酒业公司承担。
酒业公司既未向岳先生通报贾某离职事实,也未切断原有交易渠道,存在明显管理过错。贾某在履行销售职务过程中私自掺假,属于职务履行中的违法行为,对外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酒业公司对外赔付后,可向存在故意过错的贾某进行内部追偿。
“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
为何烟酒店不适用“十倍赔偿”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岳先生作为烟酒店实际经营者,其购买茅台酒的目的是为了再次销售以获取商业利润,而非自己饮用或家庭生活消费。因此,他在法律身份上被界定为“经营者”而非“消费者”,直接失去了主张“退一赔十”的主体资格。此外,“退一赔十”通常侧重于食品本身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严重安全隐患并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而本案中的核心问题是“假冒产品”,并未涉及食品安全卫生问题。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其核心构成要件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虽然岳先生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直接适用该法条,但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酒业公司员工将假酒冒充真酒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的欺诈。在商业买卖合同中,若一方存在欺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可参照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进行裁量。考虑到酒业公司确实存在以假充真的欺诈行径,且岳先生作为专业经营者也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酌定适用三倍价款的赔偿,这既是对欺诈行为的惩戒,也平衡了双方的过错程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