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处罚私卖不达标山泉水 长乐检察守护饮水安全
2025年6月,长乐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天王溪至下洞江流域周边,存在多处未经审批、私设引水管道的收费取水点。附近居民说,以前这里经常排起长队,有人提着水桶、推着小车,就为了接一桶山泉水。
经查,这些取水点经营者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使用陈某某、郑某、郑某某三人的收款二维码收费向公众供水,收费标准为50元/吨。自2021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三人擅自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涉及金额较大,且未缴纳水资源费(税)。
“按照《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办案检察官介绍,“这几位经营者不仅没有取水许可证,也从未缴纳过水资源费,属于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根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这样的行为,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纸检测亮“红灯”
多方磋商聚合力
更让人担忧的是,这些水安不安全?带着这个疑问,长乐区检察院委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取水点抽取水样进行检测。
结果令人心惊。经检测,部分取水点的水样中,PH值、总大肠菌群等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那些被群众一桶桶接回家的“养生好水”,实则暗藏健康风险。
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抽取水样。
面对这一乱象,长乐区检察院先后依法对相关水行政部门、涉案街道办事处立案调查,并召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及相关街道等多家单位召开磋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