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警方通报“陌生男殴打16岁女孩”案 律师: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

(2/4)

举报

举报原因:
东方资讯  >    社会 频道  >  正文

西安警方通报“陌生男殴打16岁女孩”案 律师: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

公安机关提醒:公民遇他人纠纷应理性劝导或拨打110报警,切勿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犯罪,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呼吁广大网友文明理性发言,拒绝网络暴力。

律师说法

施暴者需承担刑事、行政、民事三重法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路人石某以“教育孩子”为由,在公共场所暴力殴打16岁未成年人,行为性质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石某并非纠纷当事人,无端介入他人家庭争执,当众揪拽头发、脚踹头部、实施过肩摔,施暴手段粗暴,且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暴力,扰乱公共秩序,即便目前为轻微伤,也已符合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并非简单的普通治安殴打行为。依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未成年人属于应从严惩处情形,虽女孩已满16周岁,不属法定从重的不满14周岁人群,但结合施暴情节、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司法实践中应予以酌定从重处罚。

赵良善表示,施暴者需承担刑事、行政、民事三重法律责任。刑事层面,若二次伤情鉴定仍为轻微伤,结合公共场所施暴、侵害未成年人、手段恶劣等情节,可追究其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行政层面,即便不涉刑,也应依法给予顶格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民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石某需赔偿女孩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同时因未成年人遭受严重身心创伤、产生心理阴影,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可凭监控视频、伤情鉴定、诊疗票据等证据主张维权。

今日热点

小编精选

热门推荐

联系我们|eastday.com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