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警方通报“陌生男殴打16岁女孩”案 律师: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
本质是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的违法行为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石某自称“帮忙教育孩子”的说法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行使管教权的主体仅限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即使在监护关系框架内,《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均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换言之,法律对管教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均有严格的限定——主体限于具有法定监护关系的人,方式限于非暴力的、合理的教育措施。
“一个与当事人毫无关系的陌生人,法律未授予其任何形式的干涉权限,更遑论以暴力手段进行‘管教’”。朱长江表示,石某以“帮忙教育”为由实施暴力,本质上是在实施一场私刑,是对法治精神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公然践踏。即便抛开陌生人这一身份不谈,石某所主张的“管教”亦非法律意义上的正当行为,而是彻头彻尾的暴力侵权。
朱长江提醒,公民在面对他人争执时,合理的介入方式仅限于口头劝导、劝解或拨打110报警求助,绝不可以个人意志替代法律行使“惩戒权”。现实中,不少人潜意识里认为只要自认为站在“道理”一方,就可以跳过规则与法律,对他人私自行使惩戒权,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权力越界心态,一旦劝解升格为暴力,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道德善行异化为违法犯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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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佳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