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监管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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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监管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典型案例

(二)监管提示

上海金融监管局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催收行为规范性,督促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催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量入为出,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协商还款、延期还款、息费减免等纾困政策,持卡人可积极与机构协商解决方案。同时,需警惕非法职业代理投诉以规避银行催收的名义攫取经济利益,理性维权。

四、严惩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筑牢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防线

(一)案例详情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购买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并伙同其他保险代理人将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用于展业。对于上述行为,上海金融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依法给予该保险公司代理人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的行政处罚。

(二)监管提示

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2022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银行业保险业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整治,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3年3月,《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正式施行,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广大金融消费者需关注自身信息安全,妥善保管证件、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谨慎授权个人信息的留存和使用。若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账户异常,应立即联系银行保险机构进行冻结账户、修改密码等操作。

五、铁腕整治保险业涉刑违法违规行为乱象

(一)案例详情

A保险公司某代理人以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或以委托理财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保险公司某代理人通过公开宣传方式招揽客户,伪造其他公司合同协议并与客户签订虚假理财协议,承诺保本付息,进行集资诈骗活动,构成集资诈骗罪。C保险公司某代理人向客户推荐虚构的保险公司线下理财产品,并假冒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方式取得客户信任,骗取客户钱款,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针对上述行为,上海金融监管局根据授权对涉刑人员给予禁止从事保险业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行政处罚,并区分案情对涉案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监管提示

上海金融监管局依法查处保险代理人侵害投保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辖内保险机构强化代理人资质核查,规范产品宣传与销售流程。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广大金融消费者需警惕高息诱惑与“稳赚不赔”等虚假宣传,通过官方渠道核查保单真伪,留存宣传资料、合同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发现保险代理人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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