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第一,经核查,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对赌回购义务应当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其提出协议约定发行人回购义务与事实不符。
第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吴健南、吴健龙存在经济利益往来,申报律师及项目签字律师未能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予以充分核查。
综上,本所对申报律师及签字律师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对陈鹏、骆沙舟、徐青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所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问题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在收到决定书后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风险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