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坏者”变“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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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者”变“保护者”

该电镀加工场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在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经地面一条明渠收集后,通过厂区东南侧一个排放口排进排污沟。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即调查取证,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玩具厂电镀废水非法排入外环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受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指定,就玩具厂非法排放电镀废水污染环境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签订磋商协议,共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这是汕头市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首宗办结案件,也是首例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无独有偶,在汕头市澄海区经营五金厂的曾某,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他与雇佣工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曾某没有偿还能力,最终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他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这是一起以案促治典型案例,实现了惩罚环境违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一。”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通过出台《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制度》,汕头有效推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移送、现场调查取证、法律咨询、案件磋商、案件诉讼、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修复、宣传联动等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生态治理法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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