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坏者”变“保护者”
本文转自:南方日报
汕头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让“破坏者”变“保护者”
汕头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让“破坏者”变“保护者”。杨立轩 摄
五金厂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经营者与雇佣工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但却没有偿还能力,案件最终该如何破解?对此,汕头积极探索一条替代性生态修复路径——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这是汕头大胆尝试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生态环境损害的真实写照。近年来,汕头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汕头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指引(试行)》《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制度》等系列配套文件,并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流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案系列文书范本、探索案件办结方式以及用“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进一步推动汕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南方日报记者 杨立轩
联动协作以案促治
2020年,汕头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联合澄海区公安局、盐鸿镇政府对某玩具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玩具厂在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设电镀加工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