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坏者”变“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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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者”变“保护者”

近年来,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形成了多部门联合协作局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中管辖粤东四市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契机,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创建绿美汕头绿美粤东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

汕头市检察机关在聚焦主责主业的同时,全力支持配合汕头市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开展磋商以及起诉等环节,积极主动为相关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

汕头市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水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重拳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为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汕头市司法局依法严格开展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审查,对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合规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深入推进绿美汕头生态建设,汕头还建立“林长+森林法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审判、检察机关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全链条无缝对接的新工作格局。

深化损害赔偿改革

事实上,早在2018年,汕头就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该领导小组多次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明目标、提要求、作部署,当地政府持续3年主持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

为更好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汕头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科学分解设置指标分项,切实推动各区县积极开展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同时,制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指引(试行)》等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赔偿磋商工作流程、部门分工和属地职能,对指导赔偿磋商工作发挥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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