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能效水平、解决消纳难题......一批能源领域新规4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同时,《办法》还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主体由过去电网企业一家,转变为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多元主体,收购方式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转变为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多市场成员协同消纳。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程执行主任袁帅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办法》明确了保障收购范围,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收购范围直接关系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通过明确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的划分,以及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在收购过程中的责任分工,有助于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稳定运行和合理收益,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袁帅表示。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行为进一步规范
在电力方面,《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30日发布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随着机构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及电力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容、时效性要求都发生了变化,因而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