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丨无辜民众被“误登犯罪”却难消,犯罪记录不该永久化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问题。而此前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同样吸纳了这一精神,规定了未成年人违法记录的封存。与彻底消除不同,所谓封存是通过控制和限缩违法记录的查询,尤其是对超出合理范围和合理期间的违法记录,通过禁止查询、披露和使用,来间接达到前科消灭的效果。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就是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人,规定其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也与此基本类似。上述规定,无疑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但从犯罪结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只占犯罪人数中很小的比例。这也意味着,所谓封存所产生的禁止查询和披露的效果,对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的影响都相当有限。
实践中,绝大多数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仍旧饱受违法和犯罪记录的影响,甚至终身都背负犯罪和违法标签而难以实现社会复归。
而且,封存并不等于彻底消除,即使对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也规定了,例如“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例外。
因此,未来除要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建立普遍的轻罪和微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外,破除现代墨刑更核心的做法,仍旧是考虑建立经过特定时限和特定条件的记录消除和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和记录消除,不仅有利于扫除轻罪和微罪前科者社会复归的制度障碍,在法理上也有其基础。法政策上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予以特别标记,是认为这些人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要对其予以特别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