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丨无辜民众被“误登犯罪”却难消,犯罪记录不该永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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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丨无辜民众被“误登犯罪”却难消,犯罪记录不该永久化

尽管上述规范对对犯罪人员信息库的建立、录入的信息内容,甚至如何对犯罪信息予以录入都有相对严格的程序规定,却缺少对记录有误的处置规定,也缺少当事人对错登误登如何救济的规定。

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消除犯罪记录方面,也存在很多结构性障碍 :例如,因法院和公安的信息互联,以及公安机关内部刑事侦查信息库和人口管理数据库的信息互通存在问题,法院判决信息常常未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进而录入到人口数据库。

此外,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的属性迄今同样不明,这也导致出现诸如错登误登问题出现时,私人究竟应向作为刑事司法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映,还是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未获厘清。这就导致当事人只能一趟趟地奔走于公安机关,通过反映情况,甚至求助媒体而获得解决。

《中国青年报》的新闻刊发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口头通知陈某某其犯罪案底已被撤销,但仍未提供书面证明。而受访的民警也反映,虽然常住人口系统的犯罪记录已被消除,但仍可能存在子系统抓取了陈某某此前的犯罪记录;而无法消除的情形,未来也只能等其发现后,再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消除。

打破偏见,才是现代法治的诫命

本案中,陈某某还只是未实施过犯罪行为被错登的人员,实践中还有大量确有犯罪违法记录的人员,他们仅因一次轻微的违法和犯罪就终身背负劣迹记录,进而导致在生活和工作中饱受偏见和歧视。

这种做法,实在与现代法治所强调的过罚相当严重抵牾,其本质就是通过对犯错者的持续羞辱来达到震慑违法和社会治理的效果。

但是,这种治理又何尝不是只将个人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和手段,而完全忽视即使是犯错者依旧拥有权利和尊严,依旧也要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做法,又如何能与现代法律所倡导的要给违法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互相符合?

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对于那些曾犯罪的人,古代不仅会割鼻断臂,甚至还会在脸上刻字以示羞辱。但这种野蛮的做法早已被现代法治所废弃,可让当事人终身背负违法记录,并持续地对其进行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又何尝不是一种更隐蔽的墨刑?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打破偏见,克服歧视,绝不是通过设置制度性藩篱强化偏见和制造歧视。法治的核心也在于维护每个人的尊严,这其中同样包含违法犯罪者的尊严。

因此,不过度惩罚报复,不将个人作为纯粹的预防和威慑工具,也不株连无辜者,都是现代法治应当谨守的诫命。

梅因在《古代法》中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运动,在当下仍旧方兴未艾。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 | 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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