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2、承包人对特定抵押权人作出限制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是对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顺位的放弃,而非对优先受偿权的绝对放弃,该种放弃并不及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抵押权人债权得到清偿后,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宜华建设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建行青泥洼桥支行,此种权利放弃是有特定对象的放弃,该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仅及于建行青泥洼桥支行,而不及于其他债权人,亦不及于发包人北首光源公司。此种权利放弃是相对放弃而非绝对放弃,宜华建设公司放弃的仅是其债权顺位优先于建行青泥洼桥支行贷款本息债权的部分,北首光源公司将案涉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后,宜华建设公司仍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352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