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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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人民法院案例库:承包人向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该承诺不影响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保障工程款债权以及建筑工人利益起着关键作用。承包人因工程项目融资需求或与发包人、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安排,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承诺是否有效?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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